Ggvb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2018—1
案件名称 |
鹤壁市淇滨经济开发区液化气有限公司 在充装的气瓶上未粘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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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鹤)质监罚字〔201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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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600172654561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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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鹤壁市淇滨经济开发区液化气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姓名 |
许勤 |
主要违法事实 |
我局对鹤壁市淇滨经济开发区液化气有限公司涉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行为进行立案。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在在充装的气瓶上未粘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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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种类: 1、处罚款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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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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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鹤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3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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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向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鹤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